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0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06號
原 告 洪菁穗


被 告 黃榆峰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72號),
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
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
4條第1項之規定,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
法 官 宋庭華
法 官 陳建文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
書 記 官 李政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