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9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93號
原 告 甲○○ 年籍資料及住所均詳卷
被 告 乙○○ 年籍資料及住所均詳卷
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(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331
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
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
第1項前段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素珍
法 官 陳建文
法 官 李怡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亭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