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8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84號
原 告 王子源

被 告 連鏘傑

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(112年度簡字第1885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

二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
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被告被訴妨害公務案件,業經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12年10
月31日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有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885號判
決書在卷可稽。而原告遲於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後之112年11
月3日,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此觀附件上
所蓋之本院收發室收件戳章自明。是以,依照首揭規定及說
明,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、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3 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3  日
書記官 陳秀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