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5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51號
原 告 謝文玲
被 告 陳志嘉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73號
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
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
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
法 官 謝舒萍
法 官 李欣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吳育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