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9號
原 告 許乃尹
被 告 林燕妮


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
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
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
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
法 官 黃佩穎
法 官 許家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書 記 官 魏巧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