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6號
原 告 曾振鏗(原名:曾來富)

被 告 黃之昱

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2年度原訴字第2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,經
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
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
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
法 官 宋庭華
法 官 陳彥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于淑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