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96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交簡字第968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蕭錫能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偵字第715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蕭錫能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
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證據部分補充「駕籍詳細資料報表
」、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」,「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(一
)(二)-1」應更正為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(一)(
二)-1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
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蕭錫能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
危險罪。至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
表上固勾選被告之自首情形為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
未報明肇事人姓名,處理人員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,
肇事人在場,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」(見偵卷第43頁),惟
此所謂被告承認「肇事」,應係指被告承認其騎乘機車在本
案路口自摔一事,但就本案不能安全駕駛部分,細觀全案卷
證,未見被告有於警方對其施以酒測前即向有偵查權之員警
自首的情形,故無自首規定之適用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因駕駛人酒
後駕車肇事機率大增,常會造成駕駛人自己、同車乘客及其
他用路人不可彌補之傷害,而一再宣導不要酒後駕車之政令
宣導,仍於酒後騎乘機車行駛道路,果因不勝酒力影響自摔
送醫,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.80毫克,已超過法定標
準值甚多,其所為已危及自身及一般用路人之生命安全,實
屬不該;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,暨其自述教育程
度為高中畢業,目前為自由業,家庭經濟狀況勉持(見偵卷
第9頁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),且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
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 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
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明理
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31 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舒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庭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31  日
書記官 彭品嘉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: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附件: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2年度偵字第7153號
  被   告 蕭錫能 男 67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
            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段00號
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
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蕭錫能於民國112年2月22日18時許,在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段0
00號附近某友人住處內,飲用高粱酒後,已達不能安全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,竟基於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
具之犯意,於同日20時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重型
機車上路。嗣於同日21時7分許前某時,行經田中鎮高鐵田
中路2段與魚寮橫巷口,不慎自摔,經送醫急救,為警於同
日21時7分許,在仁和醫院,測得蕭錫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
值為每公升0.80毫克,已逾每公升0.25毫克之法定不能安全
駕駛標準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蕭錫能於警詢時及偵詢中坦承不諱
,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(一)
(二)-1、現場蒐證照片、酒精測定紀錄表、彰化縣警察局
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。是被告
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被告犯嫌應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 5   月  12 日
檢 察 官 林佳裕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 年  5  月  18  日
書 記 官 張耕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