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56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交簡字第564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高郁翔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偵字第481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高郁翔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
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犯罪事實:
  高郁翔自民國112年3月11日3時許起,至同日5時30分許止,
在臺南市西區民生路「F9酒吧」,飲用鋁罐裝啤酒12瓶後,
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,竟基於酒後駕駛動
力交通工具之犯意,於同日6時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號
自用小客車自關廟交流道上路,欲前往臺中市太平區。嗣於
同日8時53分許,行經彰化縣○○鄉○道○號公路北向215.9公里
處時,與前車殷國順所駕駛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
發生碰撞(倖無人受傷),經警獲報到場處理,並於同日9
時52分許對高郁翔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,結果達每公升
0.39毫克,已逾每公升0.25毫克之法定不能安全駕駛標準。
二、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:
㈠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。
㈡證人殷國順於警詢時之證述。
 ㈢酒精測定紀錄表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
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
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。
三、論罪科刑:
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
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
㈡本案卷內雖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名間分隊道
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,然觀之卷附「道路交通
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」記載被告之情形為:「報案人
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名肇事人姓名,處理人員前往傷者
就醫之醫院處理時,肇事人在場,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」等
情(見偵卷第33頁),此應係指被告駕車與證人殷國順之人
車發生交通事故乙節,與被告所涉不能安全駕駛之部分尚屬
有間。又本件被告係因駕駛車輛與證人殷國順所駕駛之車輛
發生碰撞,警方到達事故現場測繪及拍照蒐證後,對被告實
施酒精呼氣測試,因而查獲被告酒後駕車等情,有國道第七
大隊名間分隊職務報告書及被告警詢筆錄各1份在卷為憑(
見偵卷第16頁、第19至21頁)。而警方到場處理交通事故之
標準流程,本即會對肇事者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,被告施
測後遭查獲酒駕一事乃屬必然,故認本件不得因自首而減輕
其刑。
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甫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
險案件,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速偵字第1
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
卷可憑,竟仍不知悔改,復無視於政府因駕駛人酒後駕車肇
事機率大增,常會造成駕駛人自己、同車乘客及其他用路人
不可彌補之傷害,而一再宣導不要酒後駕車之政令宣導,仍
於酒後在高速公路上以時速高達110公里之速度駕駛自用小
客車,且因而肇事,經警到場處理,於肇事後約59分對其實
施酒測,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39毫克,可徵
其酒醉程度已嚴重減損其判斷力、控制力及反應力,而喪失
安全駕駛之能力,其所為嚴重危及一般用路人之生命安全,
實應嚴予苛責;惟念及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,暨其自
述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,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,
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
儆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
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5 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明誼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向
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5 日
書記官 許原嘉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百萬元
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百
萬元以下罰金。
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
訴處分確定,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
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
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