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198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交簡字第1985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INTHAWONG NIRAN(下稱其中文姓名:尼郎)
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
度速偵字第1368號),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
主 文
尼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
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
日。緩刑貳年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法條,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,茲引用如附件。
二、應適用之法條: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
54條第2項,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
、第74條第1項第1款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。
三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
理由,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4  日
書記官 梁永慶
  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附件: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112年度速偵字第1368號
  被   告 INTHAWONG NIRAN(中文姓名:尼郎)
(泰國籍)
            男 43歲(民國69【西元1980】年8 月16日生)
           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:彰化縣○ ○鄉○○路000號
            護照號碼:MM0000000號
外來人口統一證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
    犯罪事實
一、INTHAWONG NIRAN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18時許起,至同日18
時30分許止,在彰化縣○○鄉○○○路0號慶欣欣鋼鐵股份有限公
司附近之宿舍內飲酒後,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
,於同日20時許,自該處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。嗣於同
日22時17分許,行經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0巷○0號前,為警攔查
,同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,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
每公升0.30毫克,已逾每公升0.25毫克之法定不能安全駕駛
標準,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INTHAWONG NIRAN於警詢及偵查中
坦承不諱,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1份、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
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紙存卷可佐,足認被告之自
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應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
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檢 察 官 陳姵伊
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30 日
書 記 官 陳演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