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156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交簡字第1565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THAI VAN ANH (中文姓名:泰文英)

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
2年度速偵字第106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THAI VAN ANH(中文姓名:泰文英)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
具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
。緩刑貳年,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,支付公庫新臺幣伍
萬元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
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論罪科刑
(一)核被告THAI VAN ANH(中文姓名:泰文英)所為,係犯刑
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

(二)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無視我國政府一再宣
導不得酒後駕車之觀念,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
每公升0.43毫克之情況下,猶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
,不僅漠視自己安危,亦罔顧公眾之生命、身體安全,實
有可議之處。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認錯、坦承犯行,犯後
態度尚佳,兼衡其高中畢業,目前從事鐵材拋光工作,月
收入約新臺幣(下同)2萬元之智識程度、家庭經濟狀況
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依刑法第41條第1
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(三)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有臺灣高
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,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
,且為外籍移工,法治觀念較為不足,堪信經此偵審過程
之教訓後,當能知所警惕,而無再犯之虞,因認被告所受
刑之宣告,以暫不執行為適當,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
款、第2項第4款規定,宣告緩刑2年,並命應於判決確定
之日起1年內,支付公庫5萬元,以勵自新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454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
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2 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2  日
書記官 林佑儒
附錄論罪科刑條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百萬元
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百
萬元以下罰金。
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
訴處分確定,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
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
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附件: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2年度速偵字第1060號
  被   告 THAI VAN ANH(越南籍,中文名:泰文英)
            男 25歲(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)
            住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: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○巷0○00號
            護照號碼:M0000000號
外來人口統一證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THAI VAN ANH(中文名:泰文英,下稱泰文英)於民國112年8
月12日20時許,在彰化縣鹿港鎮友人處飲用啤酒,至同日21
時30分許飲畢後,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,騎乘車牌號碼00
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上路行駛。嗣於同日22時許,行
經彰化縣鹿港鎮吉安橋上為警攔查時,發現其渾身酒氣,經
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,於同日22時37分許,測得其吐氣所
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.43毫克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:
(一)被告泰文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。
(二)酒精測定紀錄表。
(三)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、車輛
詳細資料報表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
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此 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 8  月  16  日
檢 察 官 朱健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