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
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6號
原 告 張庭瑋

指定送達地址:臺中市大肚追分○○○00○○○
訴訟代理人 楊育仁律師
被 告 陳景中
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481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就原告請求車輛等損失之損害賠償部分
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請求車輛維修費用及其他財產上損害費用合計新臺幣陸萬壹
仟伍佰元部分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11日遭被告駕駛車輛碰撞
,致原告受有傷害,所駕駛之機車、安全帽、外送大包等亦
因而毀損,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之2前段、
第193條第1項、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,並聲明
:(一)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46萬624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(二)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部分: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
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但其提起該項訴訟,須
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,始得為之,
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,提起民事訴訟,亦不得於刑事訴訟
程序附帶為此請求。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
,應以判決駁回之,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四、經查,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,原告雖主張其車輛及其
他物品受有損害,並請求6萬1500元(車輛維修費用5萬7100
元、外送平台專屬安全帽2400元、外送大包2000元),然因
刑法並不處罰過失毀損之行為,該部分亦非刑事訴訟起訴之
範圍,就原告此部分損害賠償請求即非因犯罪而受損害,依
據前揭說明,原告此部分之訴為不合法,應予以駁回,其假
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併予駁回。惟本案此部分之請求雖
不得以附帶民事訴訟方式提起,並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
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之權利,原告就此部分,仍
得在時效期間內另行依法提起民事訴訟,併予敘明。
五、原告就車損以外之其餘損害賠償請求,本院另以合議裁定移
送民事庭審理,附此敘明。
六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8 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欣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8  日
書記官 吳育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