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8號
原 告 胡蕾



被 告 蔡秉諭
許雅玲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329號),經
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
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除向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
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彰化縣警察局請求損害賠償部分,
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外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
條第1項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
法 官 林慧欣
法 官 謝舒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