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9號
原 告 翁德和

被 告 張庭碩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張庭碩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翁德和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法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 7  日
       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 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祥豪  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郁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7   日
書記官 林佩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