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8號
原 告 汪姿妙
被 告 劉素娥

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2年度交簡字第1963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
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
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
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義順
法 官 徐啓惟
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陳秀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