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2年度交易字第43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2年度交易字第431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裕哲 男 (民國00年0月00日生,000年0月00 日死亡)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
度偵字第8804號),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交簡字
第1285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並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林裕哲自民國112年4月26
日凌晨1時許起,至同日凌晨3時許止,在彰化縣彰化市之國
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前之統一超商,飲用
米酒後,竟於同日下午3時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
通重型機車上路。嗣於同日下午3時50分許,行經彰化縣○○
市○○路000號前,因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而為警攔查,經警
發現其身有酒氣,乃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,測得
其值為每公升0.48毫克,已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。因認被
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。
二、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,經法院認為應為不受理
判決之諭知者,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,刑事訴訟法第452
條定有明文。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
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、第30
7條亦有明文規定。又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
事實所進行之程序,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
訟客體之地位,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,更為訴訟程序之
對象。如於檢察官偵查中,被告死亡,依刑事訴訟法第252
條第6款之規定,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(職權不起訴),
以終結其偵查程序。如於法院審理中,被告死亡者,法院始
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,以終結
其訴訟關係。惟於檢察官偵查時,被告已死亡,而檢察官未
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,仍向該管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者,因檢察官提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
繫屬時,該被告早已死亡,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,訴訟程
序之效力並不發生,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,此際法院即
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,判決不受理,始符法意

三、經查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
查後,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
嫌,以112年度偵字第8804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於1
12年7月19日繫屬本院,有其上蓋有本院收文章戳之臺灣彰
化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18日彰檢曉寒112偵8804字第1129033
136號函附卷足稽。而被告業於112年7月16日死亡,有被告
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,足認被告
係於本案繫屬本院前死亡,已無訴訟主體存在,不發生訴訟
程序之效力,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屬程序違背規定,依
據前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
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1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31 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慧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31  日
書記官 林淑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