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111年度交訴字第8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1年度交訴字第86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尤鼎源

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度偵字
第14028號、111年度偵字第3384號),本院就過失傷害罪部分判
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(尤鼎源另被訴涉犯肇事逃逸罪
嫌部分,由本院另行審結)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案被告尤鼎源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
罪嫌提起公訴部分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
論。茲據告訴人楊立榮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
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按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
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7 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素珍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璽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7  日
書記官 蔡旻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