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1年度交簡字第218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交簡字第2181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謝欽閔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1年
度速偵字第1440號),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
主 文
謝欽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
毫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
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法條,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,茲引用如附件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
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
理由,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10 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祥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向
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10  日
書記官 吳芳儀
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附件: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1年度速偵字第1440號
  被   告 謝欽閔 男 59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
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00巷0弄0號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
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謝欽閔自民國111年10月6日晚間某時起,在彰化縣二林鎮某
處,飲用酒類後,仍於翌(7)日凌晨1時12分許,騎乘車牌號
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。嗣於111年10月7日凌晨1時
17分許,行經彰化縣二林鎮儒林路2段與南安路交岔路口時
,為警攔查,經警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,結果達
每公升0.99毫克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:
(一)被告謝欽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。
(二)彰化縣警察局公共危險案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。
(三)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、車
輛詳細資料報表、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資料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
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7  日
檢 察 官 吳 文 哲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20  日
書 記 官 蔡 福 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