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1年度交簡字第163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交簡字第1636號
被 告 HA MINH HOANG(中文姓名:何明黃)


原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街00○00號
原居彰化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000號

上列被告HA MINH HOANG(中文姓名:何明黃)因111年度交簡字
第1636號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本院判決在案,惟查該被告HA MIN
H HOANG(中文姓名:何明黃)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,應行送達
之判決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
法 官 李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國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