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4號
原 告 張凱珺
被 告 陳永益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(111年度交簡字第2387號),經上
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
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
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
法 官 簡璽容
法 官 黃麗玲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當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