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聲字第140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0年度聲字第1408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李文瑋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段00巷00號0樓
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0年度執
聲付字第34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李文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李文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
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;又因竊盜、公共危險、
毀棄損壞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
有期徒刑13年,合計刑期14年10月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
部核准假釋,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
79961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
冊可稽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
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
2 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9 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齡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
繕本 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9  日
書記官 蔡雲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