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110年度簡字第123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0年度簡字第1232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周宗毅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0年度
速偵字第78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周宗毅犯竊盜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之釣魚工具壹組、雙面膠帶壹捆沒收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所犯法條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
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因施用毒品及公共危險案件入獄服刑,於民國106年10
月12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,其後遭撤銷假釋,應執行殘刑
有期徒刑6月27日,於108年4月7日執行完畢,有被告高等法
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,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
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。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
,徒刑執行完畢後又再犯本案,顯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
,而本件亦未因累犯加重對被告有過苛或致罪刑不相當之情
形,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,加重其刑。
三、量型:
㈠被告於民國95年起開始施用毒品,多次因為施用毒品犯行入
獄服刑;98年起除施用毒品犯行外,開始有多次竊盜犯行,
並因竊盜及施用毒品犯行再入獄服刑,106年10月12日假釋
出監付保護管束後,又犯下多次竊盜犯行,遭撤銷假釋入獄
執行殘刑,殘刑於108年4月7日執行完畢。嗣後再接續執行
有期徒刑,於109年11月24日有期徒刑假釋,接續執行拘役
刑後出獄,而在有期徒刑假釋期間又再犯本案。
 ㈡被告本案之犯罪手法為將貼有雙面膠之釣魚工具伸入香油錢
箱2次黏取紙鈔,此犯罪手法與被告歷次竊盜犯行相同(被
告以此方式竊取香油錢經判刑確定之犯行包含:102年12月2
0日、103年2月26日、6月2日、6月12日、107年5月18日、6
月9日、6月18日、6月24日、6月30日、7月12日、8月21日、
9月1日、9月4日,且有多日為一日竊取多次,另有其他竊取
他人機車之前案紀錄),被告竊取之金額雖均小,且此小額
香油錢對於廟宇之影響不大,然而被告這樣一再犯罪,除侵
害廟宇之財產權外,也造成到廟宇管理之困難,而被告此一
犯再犯之惡性,亦實在值得非難;兼衡被告自承國中畢業之
智識程度、務農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
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扣案之釣魚工具1組、雙面膠1捆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,且為
犯罪行為人被告所有,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沒收。
五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0
條第1項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
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何金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24 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怡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向
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24  日
書記官 顧嘉文
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
罪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