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0年度簡附民字第9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0年度簡附民字第96號
原 告 僑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英仁
被 告 金崧鎰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育柔
被 告 陳坤福
黃坤煜
徐瑞豊
被 告 鼎盛新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添財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(110年度簡字第1671號),經上列原
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
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
法 官 簡璽容
法 官 黃麗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當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