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110年度交訴字第5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0年度交訴字第50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周義東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度偵字
第3422號),關於被訴過失傷害部分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關於過失傷害部分,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(如附件起訴書)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,
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238
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 ㈠本件告訴人游麗真告訴被告周義東過失傷害案件,起訴書認
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
須告訴乃論。
 ㈡告訴人已經具狀撤回告訴,依照上開說明,本件依法不經言
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諭知。
四、至於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,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
審結。
五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提起公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29 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
          法 官 李淑惠
          法 官 陳德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
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29  日
書記官 陳孟君
附件: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422號起訴書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