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0年度交簡字第200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0年度交簡字第2001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施凱偉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
0年度速偵字第126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施凱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
五毫克以上之情形,累犯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
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
。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
度中交簡字第23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,於108年12
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
在卷可稽,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
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。次查,飲用酒精性飲料後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,因平衡感及反應能力均已降低,極易增高交
通事故風險,果如肇事,則傷人害己,致自他家庭破碎,故
立法者順應民情,提高酒駕刑度,目的即在遏止酒後駕車行
為。法官審酌被告係飲用啤酒後乘騎機車,漠視自他人身安
全,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.45毫克,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
,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,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
775號解釋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
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司法院大
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、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7
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明理
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劉智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3 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3  日
書記官 施惠卿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: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  
附件: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110年度速偵字第1265號
  被   告 施凱偉 男 28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
            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巷000號
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
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施凱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
中交簡字第230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,於民國108年12月
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。詎不知悔改,自110年11月21日0時
許起至1時30分許,在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號之鴻福館內飲
用啤酒3罐後,隨即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
機車上路。嗣於同日1時35分許,途經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
0號前,因行車搖擺不定為警攔查,經警察覺其身有酒味而
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,於同日1時59分許測得其呼氣
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45毫克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施凱偉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,
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、彰
化縣○○○○○○○道路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及車輛詳
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。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,堪以採
信,其罪嫌堪予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酒醉駕駛之公
共危險罪嫌。又被告前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述有期徒刑之執行
,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,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
後,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請依刑
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,酌情加重其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檢 察 官 劉 智 偉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3   日
書 記 官 房 宜 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