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0年度交簡字第198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0年度交簡字第1988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PHACHUENJAI UDOM(中文:屋東)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本院判決在案。惟查,被告雖查
無出境資料,但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連續曠工3日並失去聯繫
,而經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,足見被告原登記之在台住所已不
再使用。是被告住居所不明,准為公示送達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潘佳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