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0年度交簡字第188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0年度交簡字第1887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洪進溝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0
年度偵字第1397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洪進溝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
五毫克以上,累犯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所犯法條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
決處刑書所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洪進溝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臺中地方
法院以106年度中交簡字第35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
,於民國107年7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,有臺灣高等法院
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
,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參酌司
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,衡酌被告於上開前案刑期執行
完畢後,又再犯本案之罪,可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,兼衡
其前、後之犯罪情節均屬酒後駕車之同類犯罪,顯未思悔悟
,認本案依累犯規定對被告加重其刑,並無其所受刑罰超過
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情事,故
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
識、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,且超量飲酒將導致對周遭事務
之辨識及反應能力降低,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
高度之危險性,竟仍酒後騎車行駛於道路,無視政府法令之
宣導,罔顧用路人生命及財產安全,行為誠屬不當,並審酌
此次經警所測得之酒精濃度值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、無業
及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(見被告警詢筆錄所載)等一切情狀
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
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吳宇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30 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玉齡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
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游峻弦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1
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
訴處分確定,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
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
刑。

【附件】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0年度偵字第13973號
  被   告 洪進溝 男 35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
            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巷0號
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洪進溝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,
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。詎仍不知悔改,於
110年11月7日中午12時許,在彰化縣二林鎮兩隻老虎餐廳內
飲用高粱酒及啤酒後,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,
於同日13時20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
上路。嗣於同日13時30分許,行經彰化縣二林鎮斗苑路與新
生路口時,為警執行巡邏勤務發現其騎乘機車行車不穩,而
於彰化縣二林鎮仁愛路與新生路口處攔查,發現其酒味濃厚
,並於13時45分許,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84
毫克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洪進溝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
,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、
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車輛
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稽。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
犯嫌堪以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
嫌。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,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
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
,酌情加重其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吳宇軒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
書 記 官 黃玉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