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0年度交簡字第142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0年度交簡字第1420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洪崇洲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度偵字第1
0349號),因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原受
理案號:110年度交易字第468號)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洪崇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
毫克以上,累犯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
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,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。
二、核被告洪崇洲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罪
。被告曾受如起訴書所載有期徒刑之科刑及執行紀錄,此有
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,其於受有期徒刑執
行完畢後,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依刑
法第47條第1項規定,為累犯。查被告所犯上開案件與本案
,皆係為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顯然前次處罰無
法令其記取教訓,仍有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,參酌司法院
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,本案並無因累犯之加重而生罪刑不
相當之情形,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公眾及駕
駛人之用路安全,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
透過學校教育、大眾傳播媒體等管道一再宣導,為時甚久,
對於不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,理應知之甚詳,竟
仍第4度酒後駕車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55毫克,行為
甚屬不該,兼衡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所生危害、犯
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,及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、業工
而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
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
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提起公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6 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6  日
書記官 林明俊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附件: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
110年度偵字第10349號
  被   告 洪崇洲 男 51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
            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號
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起公訴,茲將
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洪崇洲有3次公共危險案件犯罪紀錄,其中第2、3次分別經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96號、107年度交簡字
第51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、5月確定,嗣經該院裁定應合併
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,於民國107年7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
完畢。詎其仍不知悔改,復自110年8月26日下午1時30分許
起,在彰化縣芳苑鄉某工地內飲用啤酒及保力達後,仍於同
日下午4時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。
嗣至同日下午4時2分許,其行經芳苑鄉斗苑路三合段與立德
街口時,因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而為警當場攔查後,發現其酒
氣甚濃,並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,結果達每公升
0.55毫克,因而獲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
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洪崇洲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酒後駕車之事實。 2 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 證明被告為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55毫克之事實。 3 彰化縣○○○○○○○道路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資料 佐證被告酒後駕車之事實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
嫌。又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,有刑
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,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
刑以上之本罪,為累犯,請酌量加重其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
此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7   日
檢 察 官 王銘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