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0年度交簡字第135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0年度交簡字第1357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秉澤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0
年度偵字第584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陳秉澤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
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犯罪事實一、第3行補充更正為「
竟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,於同日
14時許」外,其餘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
相同,茲引用如附件。
二、核被告陳秉澤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
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
三、爰審酌被告前有1次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以9
5年度員交簡字第89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等情,有臺灣
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,素行非佳,竟仍不知悔
改,復無視於政府因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機率大增,常會造
成駕駛人自己、同車乘客及其他用路人不可彌補之傷害,而
一再宣導不要酒後駕車之政令宣導,仍於酒後在道路上騎乘
重型機車,終致肇事,經警於肇事後對其實施酒測,測得之
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.14毫克,可徵其酒醉程度已嚴重
減損其判斷力、控制力及反應力,而喪失安全駕駛之能力;
再斟酌本次犯行已為其第2次犯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罪,可
見前案判決仍不足以使其記取教訓,本應嚴予處罰;惟念及
其犯罪後坦承犯行,並考量其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,智識程
度為高職畢業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
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
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明理
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28 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范馨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向
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28  日
書記官 許原嘉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刑法第185條之3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1
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
訴處分確定,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
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
刑。

附件: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110年度偵字第5844號
  被   告 陳秉澤 男 42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
            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巷00弄00號
            居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00巷0號
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
犯罪事實
一、陳秉澤於民國110年4月11日22時許,在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
00巷0號居處飲用高粱酒,至翌(12)日凌晨1時許飲畢後,竟
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,仍於同日14時許,駕駛車牌號碼
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上址居處離開上路。嗣於同日14
時30分許,行經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號前,不慎駕車擦撞
吳唐慶怡所有停放路邊停車格之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輕
型機車,經警據報到場處理,將其送醫救治,並施以吐氣酒
精濃度檢測,於同日15時14分許,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
每公升1.14毫克,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陳秉澤坦承不諱,核與證人吳唐慶
怡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,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
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
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、現場及車損照片18張、監視器影像照片
4張、車號查詢機車車籍、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、彰化縣警
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附卷可稽,足
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堪以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
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此 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0  日
檢 察 官 王銘仁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楊雅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