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0年度交簡字第128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0年度交簡字第1280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宜豐

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路0段000巷000弄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0年
度速偵字第751號),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
主 文
張宜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
毫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
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法條,除證據部分補充巡邏車
行車紀錄器錄影截圖及照片(偵卷第57-63頁)外,餘均認
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,茲引用如附件。
二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張宜豐高職畢業,家庭
經濟狀況勉持,是智識程度健全之成年人,其前因公共危險
案件,經本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39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
定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竟不知警惕
,飲酒後駕駛自小客車上路,不慎擦撞後仍繼續行駛,為警
查獲時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30毫克,雖逾成罪門
檻不多,但已是第二度觸犯同罪名,有相當固著惡性,量刑
不應從輕,暨斟酌其坦承犯行,犯後態度良好,其除公共危
險外,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斗簡字第358號判處罰
金新臺幣9百元確定,惟歷時已久遠,素行尚可等一切情狀
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
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
理由,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3 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3  日
書記官 吳芳儀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  
附件: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110年度速偵字第751號
  被   告 張宜豐 男 42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
            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段000巷000 弄0號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張宜豐自民國110年7月19日凌晨0時許起至同日凌晨1時許止
,在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段000巷000弄0號住處,飲用鋁罐裝啤
酒2罐後,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,駕駛車牌
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。嗣於同日凌晨2時20分許
,行經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00號前,因左前輪破裂及前車頭
受損,為警攔查,發現酒味濃厚,並於同日凌晨2時25分,
測得其呼氣中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30毫克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迭據被告張宜豐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
不諱,並有酒精測試單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
影本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等附卷可稽
,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應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
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鄭 安 宇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   日
書 記 官 陳 俐 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