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4號
原 告 呂柏蒼


被 告 林彣晴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(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86號),經
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
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
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
法 官 林慧欣
法 官 蘇品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