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115年度橋補字第8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橋補字第83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送達代收人 蔡沛蓁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瑋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
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
臺幣86,76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扣除前已繳
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,尚應補繳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