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5年度橋補字第35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橋補字第358號
原 告 李維特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淳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7,
61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2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(
需附繕本一份):
(一)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,載明原告住居所
。
(二)請說明小莉遊戲工作室有無辦理營業登記。若有,應提出營
業登記相關資料。若無,則應提出原告為小莉遊戲工作室負
責人之佐證。
(三)請提出本件侵權行為地在高雄市橋頭區之佐證。
(四)請提出遭挪用款項共567,613元之證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
115年度橋補字第358號
原 告 李維特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淳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7,
61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2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(
需附繕本一份):
(一)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,載明原告住居所
。
(二)請說明小莉遊戲工作室有無辦理營業登記。若有,應提出營
業登記相關資料。若無,則應提出原告為小莉遊戲工作室負
責人之佐證。
(三)請提出本件侵權行為地在高雄市橋頭區之佐證。
(四)請提出遭挪用款項共567,613元之證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