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115年度橋補字第22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橋補字第226號
原 告 莊柏榮即星辰行銷管理顧問企業社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佳福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
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3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020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
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1,5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
115年度橋補字第226號
原 告 莊柏榮即星辰行銷管理顧問企業社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佳福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
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3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020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
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1,5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