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5年度橋補字第22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橋補字第222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瑞泰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14,7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,扣除前繳裁判
費1,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楊婉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