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5年度橋補字第20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橋補字第205號
原 告 陳誼瑩
上列原告與被告自由清境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61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
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葉玉芬
115年度橋補字第205號
原 告 陳誼瑩
上列原告與被告自由清境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61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
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葉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