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115年度橋補字第19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橋補字第190號
原 告 林柏諺


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江建廷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
有明文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0,71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2,0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52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