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橋補字第97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972號
原 告 朱娜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曲雅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4,100元。然因本件被告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
官114年度偵字第10695號、114年度偵字第10696號移送併辦意旨
書認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
罪、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,應有詐欺犯罪
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,暫免繳納訴訟費用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