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橋補字第85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854號
原 告 陳伊婷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全盛投資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31萬6,0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