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橋補字第26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268號
原 告 呂曼寧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薇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