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常年會費114年度橋補字第141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411號
原 告 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
法定代理人 徐頌雅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常年會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佳音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
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
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
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114年度橋補字第1411號
原 告 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
法定代理人 徐頌雅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常年會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佳音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
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
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
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