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醫療費用114年度橋補字第136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367號
原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

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


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秀鳳即丁予明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
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64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
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