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服務費114年度橋補字第136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366號
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貴秀即高雄市私立楠一文理短期補習班加昌分
班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,119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
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114年度橋補字第1366號
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貴秀即高雄市私立楠一文理短期補習班加昌分
班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,119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
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