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橋補字第136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364號
原 告 賴郁芬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麗娘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
115年1月21日所為之114年度橋補字第1364號裁定,其原本及正
本均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「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972,00
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,940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
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,尚應補繳新臺幣12,440元」之記載,應
更正為「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42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
元,尚應補繳新臺幣1,000元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