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114年度橋補字第136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362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政瑋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曾聲
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
新臺幣(下同)26,57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已
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