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橋補字第127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273號
原 告 陳愈弦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翊竣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
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114年度橋補字第1273號
原 告 陳愈弦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翊竣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
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