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橋補字第124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244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
上列原告與被告湯隆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685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114年度橋補字第1244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
上列原告與被告湯隆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685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