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橋補字第121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216號
原 告 康品阡

訴訟代理人 王滋靖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念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萬8,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7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,另具狀聲請
訴訟救助(本院114年度橋救字第25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
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
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
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許雅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