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橋補字第121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212號
原 告 莊怡琤


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茂村機械有限公司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8
2,000元,應繳裁判費6,5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6,0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
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