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維修費等114年度橋補字第120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209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


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蔡佳蓉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,300元
,應繳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
繳,即駁回其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