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橋補字第111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118號
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郭芊昀(原名:郭
毓惠)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其訴:
㈠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3,786元,應繳裁判
費8,1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,
630元。
㈡、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許雅瑩
114年度橋補字第1118號
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郭芊昀(原名:郭
毓惠)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其訴:
㈠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3,786元,應繳裁判
費8,1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,
630元。
㈡、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許雅瑩